(2010)杭拱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程竞与周国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竞,周国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程竞。委托代理人:冯聪。被告:周国宪。原告程竞与被告周国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起诉来院。现经查,原告所诉被告周国宪已于2008年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周国宪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