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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陆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陆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蒋某某诉称,被告陆某某、徐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各1份,借条原件1份。庭审中,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被告陆某某、徐某某均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蒋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徐某某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借条真实、合法,能证明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于2009年1月11日,以购买建筑材料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蒋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借款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徐某某至今分文未还,且不知去向。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徐某某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徐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欠原告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杨新良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德清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表案号(2010)德新商初字第5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庭人员叶剑荣、杨新良、黄健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诉讼中称谓)原告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陆某某联系方式(住址及电话)德清县莫干山镇双桥村塔二头13号。德清县禹越镇杨家坝村西牌头17号。意见内容注:1、本意见表专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等不廉洁行为而设。2、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3、本表附有内容事项;4、填写后请投立案庭意见箱或寄德清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收,邮编:3132005、举报电话:0572-8076272。举报电子邮箱:dqfy001@163.c0m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