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85执3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3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德昌路399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0PPJ2L。 法定代表人:孙文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大宅民营工业区二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159937G。 法定代表人:崔宏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5民初6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结欠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291776元、逾期利息13762元、律师费18000元,合计323538元。该款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余款273538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31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5051元,由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苏州迈斯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85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50000元,余款228589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不低于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6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