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盛先升与周自平、王业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先升,周自平,王业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盛先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周自平,男,成年,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业权,男,成年,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先升与被告周自平、王业权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盛先升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先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先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盛先升负担。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志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