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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裕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盛先升与周自平、王业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先升,周自平,王业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盛先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周自平,男,成年,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业权,男,成年,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先升与被告周自平、王业权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盛先升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先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先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盛先升负担。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志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