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月清、周小红与戈正跃、江阴市东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清,周小红,戈正跃,江阴市东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吴月清。原告:周小红。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正跃。被告:江阴市东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云亭镇北街336号。法定代表人:罗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正荣,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江阴市环城南路57-69号3幢1楼。代表人:崔国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万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月清、周小红诉被告戈正跃、江阴市东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戈正跃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清、周小红撤回对被告戈正跃的起诉。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