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与德清莫氏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德清莫氏炭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84号原告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旧馆镇北港。法定代表人杨四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丽华、陈晔,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莫氏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新联村石管圩36号。法定代表人莫义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莫氏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67元,由原告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