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知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徐济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徐济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华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友才,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济兴,系安吉县锦银商场业主。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与被告徐济兴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波马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波马公司于同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济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波马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济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马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波马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