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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长×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周某、史某俊经济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尘,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长×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陈某新。被告:周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伟,男。委托代理人:徐某,男。被告:史某俊,男。委托代理人:刘某伟,男。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长×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周某、史某俊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中国长×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周某、史某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75元由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承担。余款人民币84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市得××食品联营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程    炜审 判 员 张    尧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雒文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