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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与邵国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邵国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874号原告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邵仁根。委托代理人严利锋、丁蓉。被告邵国强。委托代理人许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邵国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