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潮与朱伟旺、朱海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潮,朱伟旺,朱海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11-1号原告:蒋潮,22719711020407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凤凰新村55幢202室。被告:朱伟旺,602198007085511),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临海市汇溪镇安坑村1-3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蔡郎桥上游村后王港。被告:朱海抄,1082198609105514),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临海市汇溪镇安坑村1-3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蔡郎桥上游村后王港。两被告共同代理人:虞旭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代理人:卢XX,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潮与被告朱伟旺、朱海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潮以被告部分借款未到期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蒋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 依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