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17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冯某。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冯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冯某经密谋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安大道沙浦围路段天桥上伺机抢劫,当被害人陈某某从该处经过时,被告人张某、冯某即围上前去,殴打被害人并强行搜身,将被害人陈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772元和一部手机抢走,得手后被告人张某、冯某逃离现场。2010年1月23日,被告人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在冯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冯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张某、冯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获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是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振京人民陪审员 许文凯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敏慧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