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美红与顾纪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纪培,胡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纪培,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三角站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美红,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董村谢家桥***号。上诉人顾纪培为与被上诉人胡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纪培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纪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纪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顾纪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春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