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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美红与顾纪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纪培,胡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纪培,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三角站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美红,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董村谢家桥***号。上诉人顾纪培为与被上诉人胡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纪培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纪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纪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顾纪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春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