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忠利与陈国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利,陈国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张忠利,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芦溪村*号。被告:陈国信,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盛三村仙驾畈自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利与被告陈国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忠利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利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陈国信已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信的起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利撤回对被告陈国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依法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张忠利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