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金寿与张中彪、金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寿,张中彪,金春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何金寿。委托代理人黄忠娒。被告张中彪。被告金春蕾。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寿与被告张中彪、金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寿于2010年5月25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何金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金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4800元,共计9200元,由原告何金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