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金寿与张中彪、金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寿,张中彪,金春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何金寿。委托代理人黄忠娒。被告张中彪。被告金春蕾。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寿与被告张中彪、金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寿于2010年5月25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何金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金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4800元,共计9200元,由原告何金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