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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奉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陈甲为防止被申请人陈乙转移财产与陈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保字第45号申请人:陈甲。被申请人:陈乙。申请人陈甲为防止被申请人陈乙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乙在奉化市裘村镇应家棚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征用等补偿款264546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乙的银行存款264546元。申请人陈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甲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乙在奉化市裘村镇应家棚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征用等补偿款264546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乙的银行存款26454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