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二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再林、白贵堂与张凤鸣、李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林,白贵堂,张凤鸣,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杨再林,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白贵堂(又名白四狗),男,1960年7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凤鸣,又名张凤明,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区。被执行人李瑞,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