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陈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某某、陈菊芳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某某、陈菊芳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