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袁燕华与西安市安远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41号申请人袁燕华申请执行西安市安远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5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于2010年2月4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各当事人发了(2010)西刑申字第5号再审决定书,要求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