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波涌泉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隆发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涌泉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隆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涌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4-7)。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省塘头村。法定代表人:徐成六,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隆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省塘头村。法定代表人:徐成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2号宁波涌泉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隆发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慈溪市隆发电器有限公司尚有土地使用权正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36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600元,若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不能返还原告360万元,则慈溪市隆发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在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三分之一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被执行人并应交纳执行费3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芦 吉 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