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桂兴与祝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桂兴,祝官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40号原告:祝桂兴,009270711,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镇东村桥山182号。被告:祝官光,成年,桥山1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桂兴与被告祝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祝桂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