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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桂兴与祝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桂兴,祝官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40号原告:祝桂兴,009270711,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镇东村桥山182号。被告:祝官光,成年,桥山1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桂兴与被告祝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祝桂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