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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王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王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王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王商初字第36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王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王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王丙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丙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