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岱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新娣与乐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娣,乐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84号原告陈新娣,县东沙镇小宫门44号。委托代理人黄根发,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德祥,高亭镇墩子西弄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娣诉被告乐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娣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新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新娣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