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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鹏与杜忠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杜忠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959号原告:陈鹏,路桥区峰江街道下洪洋村1区46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忠胜,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东河头村112号。委托代理人:鲍利英,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为与被告杜忠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付模具,达到本案诉讼目的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