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颖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夏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颖秀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夏益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71号原告:绍兴县颖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轻纺原料市场c1(2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国娟,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永富,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永华,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东江村168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08152994。被告: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洞欣路。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夏益敏,该厂厂长。被告:夏益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水矸村上水矸1组33号。身份证号码:330227196510255615。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颖秀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夏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颖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夏益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颖秀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夏益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