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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涛与淄博申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淄博申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张涛,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淄博申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淄博申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