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永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90号原告: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永嘉县××梦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尤景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