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松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培训学校与周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培训学校,周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华联机动车培训学校。被执行人:周玉荣,男,43岁。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周玉荣驾驶的皖xx**号教练车予以查封。现查封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皖xx**号教练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