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松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培训学校与周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培训学校,周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华联机动车培训学校。被执行人:周玉荣,男,43岁。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周玉荣驾驶的皖xx**号教练车予以查封。现查封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皖xx**号教练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