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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友××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原审庭审质证阶段,深圳市××公司仅对"通告"未盖公章提出异议,未对"通告"中"郑某某"的签字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黄某某提供的通告是否真实;二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深圳市××公司还是黄某某。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黄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有"郑少某"签名的通告,深圳市××公司在原审中并未对该"郑少某"的身份提出异议,但在上诉过程中又提出其公司有"郑绍某"而无"郑少某"其人,深圳市××公司未对笔迹提出鉴定的申请,故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认定该通告的真实性。因该通告具有真实性,原审认定深圳市××公司违法辞退黄某某并支持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11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深圳市××公司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黄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应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深圳市××公司。原审据此判决深圳市××公司支付黄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763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深圳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