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杰与蚌埠市宝运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蚌埠市宝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92号原告:赵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宝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蚌埠市宝运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杰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