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定伟与王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伟,王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504号原告:陈定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塘岸巷27-1号。被告:王银良,成年,农民,街道桐柏岭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伟诉被告王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伟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伟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定伟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