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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中提执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周某1、宋秀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宋秀坤,夏连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二中提执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小学学生,住本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周某2(周某1之母),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宋秀坤,女,1955年6年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夏连鸿,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宋秀坤,夏连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民一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秀坤,夏连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3月1日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秀坤银行账户存款25576.97元人民币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8999.72(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连鸿银行账户存款35005.97元人民币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9521.58(计算至2008年9月30日)。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宋秀坤、夏连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靳淑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