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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邹孟军与徐建国、陆建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孟军,徐建国,陆建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邹孟军,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拆落市。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建叶,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482号邹孟军与徐建国、陆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正另案执行徐建国的一套住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并应交纳案件诉讼费18800元、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芦 吉 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