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何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何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陈红卫,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三村1组。被告何龙生,经商,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村15组。原告陈红卫为与被告何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龙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卫撤回对被告何龙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陈红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