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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官××行与余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官××行,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楼某某,何某某,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浙江××官××行,住所地上虞市××中路××号,身份代码14612714-3。负责人:沈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官××行与被告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楼某某、何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楼某某、何某某、夏某某银行存款8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