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肖培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肖培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张秀英,女,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张德安,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培祥,男,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玄,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诉被告肖培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