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俊美与冯小立、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美,冯小立,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161号申请人张俊美。被执行人冯小立。被执行人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俊美与被执行人冯小立、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