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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解红友与管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解红友;管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779号原告:解红友,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下凌村一区1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803214352。被告:管彦生,椒江区三甲街道保家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4119。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红友与被告管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红友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红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解红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