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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叶茂良与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良,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42号原告叶茂良。被告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讼代表人李斌。委托代理人陈瑞洲、阮小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良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叶茂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茂良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