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谭光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光敏,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光敏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涛、被告人谭光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谭光敏携带菜刀至慈溪市龙山镇范市湖滨路华光灯具店,采用持刀威胁、使用刀背击打头部及扼颈等手段,抢走王某的仿诺基亚880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元),并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外伤致头皮创口形成,此伤势属轻微伤。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光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价格认证报告书、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复印件、伤势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抢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光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光敏系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光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余国聪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