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杭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某某,深圳华×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华×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杭某某的加班工资。杭某某与华×公司虽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杭某某在原审起诉状中即主张华×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计算其加班工资,也即杭某某对华×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明知的;华×公司也确认杭某某的上述主张,且华×公司按月向杭某某发放工资条,杭某某在在职期间也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实际上已经对加班工资的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故本院对杭某某关于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双方确认的加班时间计算的加班工资差额,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张士光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旬 子 ( 兼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