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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保字第27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产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产权或扣押该车。申请人林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仁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