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28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向仕元、吴应山等与薛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向仕元;吴应山;薛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23民初864号原告:向仕元,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吴应山,男,1963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薛巍,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向仕元、吴应山与被告薛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仕元、吴应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仕元、吴应山自愿申请撤回对薛魏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仕元、吴应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向仕元、吴应山负担。审判员 张周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