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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永贤与应建刚、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永贤,应建刚,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应永贤,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04253114,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3区15号。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建刚,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05243114,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359号。被告:张健,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0510311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4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永贤与被告应建刚、张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永贤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应永贤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