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秀梅与姚艳、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秀梅,姚艳,刘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傅秀梅,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北苑村13幢507室。被告:姚艳,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0050花园五公司宿舍2幢2单元104室。被告:刘海峰,城区官碓省五建公司宿舍8幢3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秀梅与被告姚艳、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秀梅以被告刘海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傅秀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秀梅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