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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褚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褚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褚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褚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1月21日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负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褚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登记的事实。2、户口本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本院经审核,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褚某与被告王某甲于1××××年××月××日自愿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就读于台州中学高二年级。2010年4月29日,原告褚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褚某与被告王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结婚时间长。本案中,原告褚某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褚某现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