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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赖小霞与林蔚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霞,林蔚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669号原告:赖小霞,莲都区塘山脚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7904050240。被告:林蔚彤,莲都区囿山路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小霞与被告林蔚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赖小霞负担。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