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赖小霞与林蔚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霞,林蔚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669号原告:赖小霞,莲都区塘山脚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7904050240。被告:林蔚彤,莲都区囿山路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小霞与被告林蔚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赖小霞负担。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