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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庞正宝与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正宝,陈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461号原告:庞正宝,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小区2-108号。被告:陈吉,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水闸门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正宝诉被告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正宝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正宝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正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0元,由原告庞正宝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