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与卢叶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卢叶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497号原告: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继江,厂长。被告:卢叶富,居民,住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幸福花苑45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诉被告卢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以被告卢叶富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威力机械厂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