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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鉴星与郭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鉴星,郭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李鉴星,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被告:郭卫明,成年,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原告李鉴星与被告郭卫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鉴星于201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鉴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鉴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鉴星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