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鉴星与郭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鉴星,郭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李鉴星,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被告:郭卫明,成年,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原告李鉴星与被告郭卫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鉴星于201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鉴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鉴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鉴星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