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陵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广清、丰宗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广清,丰宗新,丁会,齐高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陵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薛广清,男,1966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丰宗新,男,1965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丁会,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齐高梅,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广清,丰宗新,丁会,齐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刘卫成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